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行政救濟法專題研究三
Seminar on Administrative Remedy Law (Ⅲ) 
開課學期
100-1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法律研究所  
授課教師
 
課號
LAW7413 
課程識別碼
A21 M9540 
班次
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三3,4(10:20~12:10) 
上課地點
 
備註
教室為法研4。
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
總人數上限:20人 
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在我國現行的政府採購(含促參)實務中,採購法第74條至第85條所規定的異議及申訴,原是最重要的採購爭議救濟制度。其適用者,除與招標、審標及決標相關之爭議外,尚包括有關押標金之爭議(第31條)及不良廠商公告之爭議(第102條)等問題。惟異議及申訴者,其實是立法者拘泥於所謂「二階段理論(Zweistufentheorie)」而為之設計,此外再加上設計當時,我國現行的行政爭訟制度方興未艾,因此若干的誤會與不備,也在所難免;因此,這一套異議及申訴的救濟程序,遂也成為國內採購實務中問題最多的制度。職是,本課程在本學期中,將以政府採購法上之異議及申訴為中心,透過授課教師之講解與與課同學之報告等,針對此一制度的相關問題做一解釋論上及立法論上徹底的釐清。
本學期本課程,將視修課同學多寡,先由授課教師以三週至四週之時間,親自講解有關異議及申訴的諸多問題;其後再由修課同學自行由學術文獻或司法實務中,選擇相關題目,單獨,抑或分組於每週提出報告,並由另一位,抑或另一組同學提出評論,進而展開相關之討論。學期總評鑑,也將以同學的報告內容及課堂參與的表現等採計分數。  

課程目標
本課程所擬討論之重要問題如下:
一、現行適用異議及申訴救濟之行為類型及其定性
二、所謂「二階段理論」的實象及虛象
三、招標、審標及決標程序中之三面及多面法律關係
四、公告金額與救濟制度之關係
五、公私法區別與救濟制度之關係
六、受理申訴機關之組織問題
七、異議及申訴程序
八、異議及申訴決定之內容及效力
九、異議及申訴與其他類似救濟制度(如:訴願、公務人員之申訴及復審)之比較
十、相關之行政訴訟問題
十一、異議及申訴程序中之暫時權利保護
十二、異議及申訴程序中之程序參加問題 
課程要求
建議修課同學能在語言能力範圍內,儘量參考外國(如英、美、歐盟、德、法、日...等)文獻與判例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每週四 12:30~13:30 備註: 並可另約時間 
指定閱讀
 
參考書目
第一週上課時公布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