課程名稱 |
行政救濟法專題研究三 Seminar on Administrative Remedy Law (Ⅲ) |
開課學期 |
100-1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|
授課教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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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號 |
LAW7413 |
課程識別碼 |
A21 M954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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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2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選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三3,4(10:20~12:10) |
上課地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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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 |
教室為法研4。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20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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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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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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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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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在我國現行的政府採購(含促參)實務中,採購法第74條至第85條所規定的異議及申訴,原是最重要的採購爭議救濟制度。其適用者,除與招標、審標及決標相關之爭議外,尚包括有關押標金之爭議(第31條)及不良廠商公告之爭議(第102條)等問題。惟異議及申訴者,其實是立法者拘泥於所謂「二階段理論(Zweistufentheorie)」而為之設計,此外再加上設計當時,我國現行的行政爭訟制度方興未艾,因此若干的誤會與不備,也在所難免;因此,這一套異議及申訴的救濟程序,遂也成為國內採購實務中問題最多的制度。職是,本課程在本學期中,將以政府採購法上之異議及申訴為中心,透過授課教師之講解與與課同學之報告等,針對此一制度的相關問題做一解釋論上及立法論上徹底的釐清。
本學期本課程,將視修課同學多寡,先由授課教師以三週至四週之時間,親自講解有關異議及申訴的諸多問題;其後再由修課同學自行由學術文獻或司法實務中,選擇相關題目,單獨,抑或分組於每週提出報告,並由另一位,抑或另一組同學提出評論,進而展開相關之討論。學期總評鑑,也將以同學的報告內容及課堂參與的表現等採計分數。 |
課程目標 |
本課程所擬討論之重要問題如下:
一、現行適用異議及申訴救濟之行為類型及其定性
二、所謂「二階段理論」的實象及虛象
三、招標、審標及決標程序中之三面及多面法律關係
四、公告金額與救濟制度之關係
五、公私法區別與救濟制度之關係
六、受理申訴機關之組織問題
七、異議及申訴程序
八、異議及申訴決定之內容及效力
九、異議及申訴與其他類似救濟制度(如:訴願、公務人員之申訴及復審)之比較
十、相關之行政訴訟問題
十一、異議及申訴程序中之暫時權利保護
十二、異議及申訴程序中之程序參加問題 |
課程要求 |
建議修課同學能在語言能力範圍內,儘量參考外國(如英、美、歐盟、德、法、日...等)文獻與判例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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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每週四 12:30~13:30 備註: 並可另約時間 |
指定閱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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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書目 |
第一週上課時公布 |
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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